楼顶冰溜掉落将途经居民砸晕,
日前
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物业应承担责任,
赔偿受伤居民医疗费及护理费等约1.6万元。
王成江(化名)家住哈尔滨道里区一小区,今年3月26日10时许,他和妻子回家途中行至小区9号楼5单元时,被楼顶坠落的冰溜砸伤头部,当时就意识不清昏倒在地。
事发后,王成江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送到省武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成江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骨线性骨折、右额颞硬膜外血肿、右额部头皮挫伤,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9938.35元。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
事发后,小区物业去医院看望了王成江几次,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但拒不赔偿。王成江一怒之下将物业诉至道里区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993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合计17038.35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王成江被小区楼房上坠落的冰溜砸伤,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所以对王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主张的9938.35元医疗费物业应予赔付。因物业此前已垫付1000元,因此应当从实际支出中扣除。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各3000元,王主张按一个月计算,其住院时间22天,并按医嘱要求进行适当休养,故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王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物业赔偿王成江医疗费8938.35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100元,共计16038.35元。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因其举证不能,而最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