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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除夕夜放烟花烧坏私家车,物业被判赔偿四万八!
发布时间:2023-01-17 09:56:42| 浏览次数:

  2020年除夕夜,南京江宁一小区的内部道路发生了火灾,造成两辆小轿车受损,其中一辆就是蔡先生的车。经过消防部门调查,对起火原因作出了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蔡先生的车邻近车辆右侧的垃圾桶,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蔡先生向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确认蔡先生的车辆损失为4.8万元,给予了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以蔡先生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四级高级法官程俊杰介绍,“并非本案中物业提出的他们是协助物业管理的义务,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对相应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管理义务有了更高的义务,有主动善管的义务,要求物业不仅维护公共设施的维护、完善,还要对后续的安全消防等其他情况有更为积极主动的作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员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根本没尽到专人定时巡视检查、安全防范等管理义务,所以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4.8万元。在物业公司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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