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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阳台玻璃自爆殃及楼下邻居,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06-05 09:02:07| 浏览次数:

自家阳台玻璃自爆

导致邻居阳台玻璃破裂

楼下停放车辆受损

这些损失谁来承担呢?

楼上住户玻璃自爆后掉落

砸坏两家阳台玻璃和两辆车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11日

事发小区位于思明区嘉禾路



当天上午11点多,物业人员发现楼上有玻璃碴掉落,开始排查。当天下午1点多,再次有玻璃碴掉落,住宅楼一出入口上方安装的玻璃也裂了,排查的范围逐步缩小。
    

因涉及几十户业主,又是周五上班时间,排查进度比较慢。28楼有户人家当天无人,直到9月12日上午8点多工作人员再次上门,业主才说自家阳台玻璃自爆了。


这桩意外导致6楼和12楼

各有一户阳台玻璃碎裂

小区地面停车位上

一辆凯迪拉克轿车

和一辆宝马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王先生停在楼下的小车车漆和挡风玻璃都有损坏。




车主王先生说  接到物业的电话到停车位一看,他的凯迪拉克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几处凹

陷,车身的漆也有损伤,维修费一共花了8000余元




事发后业主们报警求助

调查确认是28楼阳台玻璃自爆导致损害

因协商不成

4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

起诉28楼业主许女士

其中3名原告还把小区物业

列为第二被告

认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被告业主认为是意外

物业公司称尽到义务

  

在法庭上

大家是怎么说—— 

被告许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这完全是意外。阳台外侧的钢化玻璃交房时就已经存在,许女士没有违法事实和过错,因此没有侵权。  

物业公司则认为,住宅楼年限已久,钢化玻璃自爆有一定的概率,是难以预见的。事发在业主的阳台,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根据合同约定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发现异常后,物业公司积极排查,协助业主解决问题,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高空坠物事件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4户业主的损失是由于许女士住房阳台的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许女士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玻璃幕墙负有一定的安全维护责任,物业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分别为80%和20%。依据业主的实际损失,判决支付相应的金额。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

在《民法典》施行前

发生“高空坠物”的民事纠纷

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1253条也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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