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
物业生存之本;
物业费,
物业人的血汗钱。
但是总有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有些业主拖欠时间长达几年之久,严重侵犯了物业企业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权益,漠视了物业人常年的劳动付出。
一说到这里,很多业主都非常的气愤,他们认为物业不作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侵吞公共区域收益,物业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总之物业没有让自己满意,没有让自己爽!那么我就不交物业费,让物业难受,让自己感到平衡。
那么业主拒交物业费,到底合理合法吗?下面我们看这四个维度: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明文规定,业主需要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规定,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都有相关的说明,业主拒交物业费,一定程度上已经是违法行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政府部门屡屡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经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失信行为,将受联合惩戒!
各地政府部门出台关于《清缴物业服务费专项行动》通知,根据物业的起诉,法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对判决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业主,法院根据判决内容立即执行到位。
全国各地市委组织部发文,对未缴纳物业费的党员干部要约谈、要教育,情况要上报!“是否拖欠物业费”被列入党员干部“微约束”清单21条。作为党员,要起到带头作用,而不是起反作用。
法院案件不胜枚举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今年至2020年8月份,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仅物业费相关案件就有53881例,物业胜诉率高达90%。在众多案件中,业主多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历史遗留问题,物业费收费标准问题等理由拒交。
然而众多理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解释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业主不能仅凭一次或数次未达到某种标准为由拒不缴费,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合同条款清晰可见
大家最可能忽略的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费收取的原则强调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物业提供的服务有些是可以直接看到的,而有些是业主看不到的,但是并不能因为看不到,或者没有达到业主的预期就等于没有服务,更不能以此要挟拒交物业费,这是违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的,是违背契约精神的。
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一项管理服务费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2、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3、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
4、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5、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6、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大家如果不确定,可以去查询一下你们项目上的物业服务合同,现在物业费的收取大都是按照市场调节价,双方当事人进行议定,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公布后实施,如果你不知情,可以咨询你们的业主委员会,相信他们会解释清楚的。
今年,我们扛过了疫情,又正在经历洪水。我们看到了,看到了在疫情期间,全身被白雪覆盖的物业人,看到了在暴雨来袭时,奋战在一线的物业抗洪人员,物业人始终和业主站在一起共克时艰,我们不一定要铭记,但是不能忘记!
物业是服务性企业,让所有业主满意的可能性几乎为0,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想法,正所谓众口难调,就拿简单的门禁来说,有些业主支持,因为安全;有些业主反对,因为麻烦。所以啊,物业只能在标准服务的基础上,提高更多的个性化服务,当然有些属于增值性服务!物业服务的基础当然少不了物业费的支持,要不然物业拿什么来提供服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