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杂物
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消防法》等相关法律一旦出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一封来自楼梯间的求救信
亲爱的业主朋友:
您好!我是您的老朋友——楼梯间,作为楼梯间,每天清晨我目送您去上班,每天傍晚我迎接您的归来。虽然我并不起眼,但相信您对我并不陌生。
还记得我们初次见面的时候吗?那时的您刚刚搬到新居,对生活满怀憧憬。那时的我墙面整洁,空间宽敞。
我们都憧憬岁月静好,现世安稳,我们相敬如宾,和谐相处。
慢慢的,您开始变得忙碌了,而我变得拥挤了,我变成了储藏间,我的身边聚集了花盆、鞋架、快递盒子、垃圾袋子、电动车等等,您不再像以前一样对我微笑了,您在路过我的时候踮起脚尖躲避,好似看一个脏东西一样,眉头紧皱。
本质上分析,
还是您自私!
可以放在屋内呀!
麻烦您帮我把身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帮我回到最美的样子,我不想成为您通往生存路上的绊脚石,我不想阻碍您逃生前进的脚步。让我们彼此爱护对方好吗?我们共同拥有一个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二、伤害屡发生,源于堆杂物
01
2012年8月, 包头市青山区一小区就因居民楼楼道内杂物着火,导致该单元楼内一居民命丧火海。
02
2013年4月,北京一小区楼道起火,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
03
2014年7月,沈阳皇姑区梅江街一居民楼因楼道内堆积的杂物起火,大量堆积的杂物被烧,楼道内的电线也被烧毁,楼内供电受到影响,消防及时赶到将火扑灭,幸无人员受伤。
04
2015年5月的一个晚上,居住在辽宁省甘井子区某小区的赵先生与几个好友在朋友家多喝了几杯,摇摇晃晃地往家走。由于居住的小区没有电梯,在4层转5层的拐角处,不幸被停在楼道口的一辆自行车绊了一跤,导致轻微骨折。
05
2016年上海崂山二村一楼梯间堆放杂物引起火灾,导致一人死亡。
06
2017年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一小区因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废弃纸盒被烟头点燃发生火灾,所幸物业人员处理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07
2018年1月19日晚,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8人受伤。
08
2019年6月26日,合肥市汇林阁小区一楼空地堆放的杂物起火,引燃楼上阳台杂物,一栋楼被“串烧”,幸无人员伤亡。
三、楼道杂物多,危害可不小
01
楼道堆物隐患多
你堆我放不应该
02
家居安全有标准
通道清洁且畅通
03
狭窄脏乱易失火
火灾发生难逃生
04
随手一放成隐患
影响环境和卫生
亲爱的业主
电动车停放充电一定要注意!
亲爱的业主,
关注消防,关爱你我!
法律法规: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爱与责任
请对房间外围进行自查,清理楼道内、安全步梯、管道井、阳台等位置的全部个人物品,确保楼内消防安全;
当物业对您的杂物进行清理时,万望配合,营造安全氛围,物业没有私心;
安全无小事,更不能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相信被您好心劝勉的人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审视;
园区消防安全需要您的关注与配合,发现消防隐患,可及时与物业联系,消灭火患,造福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