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7日10时02分许,钟先生驾驶粤T×××××号小轿车到某广场一层麦当劳消费,并将该车停放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广场地下停车场F24车位。钟先生消费完毕后于10时31分许取车时发现车辆两侧前后叶子板及四扇车门被刮花,即时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并向派出所报警(至今未侦破),并调取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据监控录像反映,当天10时04分左右,有一名人员出现在监控画面内,从涉案车辆车头一直沿车辆右侧车门方向绕行,之后因监控视频拍摄角度限制,未能监控到后续画面。同年7月27日,钟先生将涉案车辆送至汽车维修厂维修,支出维修费用3200元。因协商未果,钟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另查:物业公司在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有设置保安岗亭,地下停车场内有设置视频监控,并配备安保人员实时巡逻。但事发当日为星期天,按物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在周末不设门禁,不发放存取车凭证,车辆可免费、自由出入地下停车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应否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亦不得通过单方告示、约定或行业规范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其标准。因钟先生驾驶涉案车辆至某广场消费,并将车辆停放在某广场地下停车场,物业公司为某广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人,对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钟先生虽未另行交纳停车费,但物业公司在事实上以提供物业管理及车辆停放服务获取收益,并不能因其依内部管理制度在事发当日免收停车费而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停车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但未进行出入登记、发放存取凭证,管理不规范,社会人员得以任意出入停车场,视频监控拍摄角度有限,无法全面监控现场实时情况,以致钟先生的财产陷于安全上存在隐患之境地并最终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确,物业公司对钟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的为相应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论述,并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钟先生的车辆损失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公共区域的人身、财产安全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能明确第三人,则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是赔偿不能的情况下,才由管理者即物业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