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晚报报道
74岁的陈女士在小区大堂摔倒
她责怪物业公司铺的塑料纸太滑
也没有任何提醒
于是
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
告上了思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于2014年10月15日,陈女士与家人走进体育路边上的某小区,当时小区物业正在装修一楼大堂的吊顶,地面上铺了一层塑料纸。陈女士牵着小孙子,突然摔倒在地,磕破了额头,手也肿起来了。在家人和物业人员的陪同下,陈女士前往医院,医生诊断其左手骨折,额头也缝了3针。今年1月份,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陈女士的伤残等级为10级。
陈女士说,至今,她的手还无法正常活动,她认为物业公司铺的塑料纸又滑又不平整,而且没有提醒行人注意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才造成她摔倒受伤,因此提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近5万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这事怪不到他们头上,要怪只能怪陈女士自己,施工前与施工中,他们都已经把明确的安全提示摆放在大堂门口、电梯门口、电梯间,而且,施工过程中,除了陈女士从未有其他人摔倒。还有,作为高龄老人,陈女士明知大堂施工还穿着拖鞋拉着小孩跑,在场的家属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物业公司认为,即使要赔偿,也应该由承包这项工程的装修公司来承担。
判决
物业担七成责任
装修公司无需成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大楼内的大堂及公共通道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由于该小区本身并不禁止外来人员的进入,物业公司应当对处于小区内的业主及过往行人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危险并排除,并提醒出入小区的行人注意安全,避免危险发生。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该小区公共通道本身使用较为光滑的瓷砖,其铺设的塑料地纸也十分光滑,装修导致地面粉尘较多,确实为往来行人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通知均未加盖任何公章,也无法证明通知张贴及警示牌安放的具体时间、地点。
虽然物业公司认为陈女士是带小孩奔跑时导致摔伤的,但因未及时保存现场录像,导致这一事实无法认定。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至于是否应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陈女士受伤并非因大堂吊顶粉刷施工中施工方过失所导致,而是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注意义务,因此无需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定陈女士的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花费共约3.4万元,由物业公司承担其中的七成,另外还须支付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陈女士支付2.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