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正值清明小长假,当天凌晨1时许,淡村6组一处自建楼忽然起火,导致租户廖某夫妇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居民楼一层停车区的两轮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因电瓶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谁该为该起事故负责?是引发火灾的电动车主小李,是出租楼房的房东陆某夫妇,还是该电动车的生产厂商?
法院调查后确认,引发火灾的电动车购买不足1年,电瓶尚在质保期范围内。而发生火灾的楼房是一栋自建的8层楼房,该楼房内除房东一家居住外,其他24间房用于出租,事故发生时约有三四十人居住。其中,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廖某夫妇均为该楼房租户。
该出租楼一楼大厅用来停放电动车,房东安装有部分充电插头,有偿提供给租户充电使用,有部分租户也从自己租住的房间私拉电线下来给电动车充电。该栋楼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过消防验收和审批,没有后门及其他应急消防通道,也没有安装灭火器和应急指示灯,平时只有一楼的电子门供住户出入,只有电子钥匙才能开门。
各方观点
法院认为,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瓶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造成的,涉案故障电动车购买不足一年,廖某夫妇亲属选择涉案电动车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某车业公司作为电动车生产者,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房东陆某夫妇将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和消防验收审批的楼房大规模用于出租,该栋楼房没有消防通道和应急指示灯,导致一楼发生火灾后,三楼的租户廖某夫妇无法逃出,最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陆某夫妇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而火灾事故原因是电动车电瓶故障造成,小李是电动车车主,其缺乏安全意识,将电动车放在一个密闭又缺乏消防设施的环境里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导致重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某车业公司辩称,廖某夫妇租住在没有消防验收的建筑里,将自己置于一个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他们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应酌情减轻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房东陆某夫妇也认为,廖某夫妇死亡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惊慌过度、丧失判断,跑出房门从楼梯逃生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院判决
对上述说法,法院认为,廖某夫妇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火灾发生在凌晨1时许,该时间为一般人熟睡期间,不能排除廖某夫妇是在熟睡过程中吸入了大量一氧化碳。且廖某夫妇是普通居民,不具备专业消防知识,突然遇到火灾产生惊慌情绪而未能对火情作出准确判断,因而未能选择最优的逃生措施是人之常情。所以,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电动车生产商某车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房东陆某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车主小李承担10%的赔偿责任。3方共同赔偿廖某夫妇亲属各项损失100余万元。电动车生产商某车业公司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