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电商法落地 这十点与你有关 |
发布时间:2019-01-05 09:00:52| 浏览次数: |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
热点1:代购也需要登记纳税 在新电商法中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具体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躲避监管,一些代购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不会英文都别想做代购和微商了!可是用英文写就可以不受监管了?”,有网友质疑。 事实上,个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代购还有许多,包括“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中消协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热点2:商家不能再删差评刷好评 对于商家来说,今后也不能再胁迫买家删除差评和刷好评了。 在电商购物,“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一般我会看‘买家秀’和追加评论,如果评论好的话就毫不犹豫下手了;但商家说得再好,要是有差评,我也不会买”,经常网购的孙女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 以往,为了一个“好评”,卖家会大费周章,比如“超过50字评论加3张图好评加店主好友可以立即返现2元,追加评论后再返3元红包”。而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店家会打“夺命连环电话”,威胁买家修改中差评,有平台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有时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往往无法给出客观评价。 在新的电商法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法律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热点3: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OTA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本来是冲着特价票去的,结果一个不留意就被默认勾选了一堆附加选项,在付款后才发现贵出去好多,平台解释这是跟特价票捆绑的,不能单独购买特价票,但是在购买前却没有明确说明,真是吃了哑巴亏。” 今后,这种搭售也要被禁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商法》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点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去年被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也在《电商法》中被提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也就说,根据大数据提供高价商品的“杀熟”行为今后就是违法的了。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则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此前北青报曾报道过,在旅行、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比如一位网友在出行平台呼叫普通网约车,却被系统“自动升级”,原以为的免费升级,实际上按照升级后的车型收费;另有网友与朋友同时查询一家自己经常住的酒店,自己账号查到的价格与朋友查到的金额相差近100元。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目前许多商家都利用这一价格机制,针对大数据下价格敏感人群,系统会自动提供更加优惠的策略。
热点5:押金退还不及时将被罚款 近期,超千万用户线上排队退还ofo小黄车押金,不少人还去到其线下办公地点现场办理,但都得到了“需排队”的回应;此前,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多个共享单车相继倒闭,不少用户表示押金“打了水漂”。 在《电商法》中,也对押金事宜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热点6: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中消协表示,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热点7: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乘顺风车失联、被杀害;在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遇害等等,多个案例表示,许多消费者在平台遭遇侵害,平台欲撇清责任,在《电商法》中明确规定,未来平台将被强化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热点8: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有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热点9: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热点10:按时交付让快递戒掉拖延症 有消费者表示,每年的双十一买买买之后,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卖家以发货量大为理由,延迟发货;或是快递以高峰配送时效受到影响而延迟送货。 不过明年的双十一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温婧 综合中消协网站) |
上一篇: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现代物业服务与不动产管理学院组织架构》的通知 下一篇:2019年已经到来, 上班后,这几件重要事儿可别忘了办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