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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1-29 08:48:38| 浏览次数: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2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即日起市中心城区(高速环线以内)长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 公安、应急管理、商务、供销、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4.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网格监督员,切实落实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5.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公安、应急管理、商务、供销、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督查、严厉执法,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12369)。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8. 其他县(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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