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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小区高空抛物,重可处死刑,加大了物管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15 08:29:57| 浏览次数:

一枚30克的鸡蛋

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没错,这就是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可以说,每天,全国各地都在发生着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只要我们通过网络搜索高空抛物、坠物,映入眼前的必定是全国各地的高空抛物、坠物新闻。区别是,有的事件造成的影响小,无财物损失、无人身损害;有的则反之,人财俱损,甚至致人死亡。




     如不进一步遏制此种不良状态的发展,最后受害的必定还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研究全国典型高空抛物、坠物案例,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处理提出了针对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除了民事责任,更严厉的刑事责任,以期从源头上逐步扼杀高空抛物、坠物现象,无责、无法罚不足以警醒众人。

    此前,大众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认知主要还停留在民事责任方面,即由实际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则由存在加害可能性的业主承担责任。


    仅此,显然不足以威慑侵权行为人,一方面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与其行为后果不相适应,一方面此种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心存侥幸。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意见的方式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十分必要。


    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受害者的救济流程外,还加大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物业具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如果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则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小区内监控摄像头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导致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未能被发现,物业公司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向受害业主提供小区监控内容,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物业公司同样应承担责任。



    作为物业管理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提高服务意识,而不能等到问题发生后再去解决问题。当然,作为物业公司,为分担责任风险,也可以考虑投保相应的保险。

                   


    刑事责任方面,则是本次指导意见中的重磅内容。



    故意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基本上都是以民事责任的方式处理,现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严格追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刑事责任必然会成为一种趋势,只有切实让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感受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才会更具震慑力。


    当然,除了加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从源头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也十分必要,治标更要治本。



    作为业主,为避免自己成为高空抛物、坠物的受害者,可以加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性及其法律责任的宣传;有意识地加强对小区不良行为的监控,及时制止并备案到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应联合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存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一定程度限制其在小区的权益(比如小区公共收益分配限制、车位分配限制、其他资源分配限制),并制定合理的惩戒措施。



    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和物业使用人的管理义务,在小区配备无死角的视频监控,及时发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避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发生后无法找到实际侵权行为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公布实施,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8.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根据每一个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带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拋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16.积极完善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对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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