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应该公布哪些信息?
业主的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那么作为一名业主,当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不愿向你出示相关文件时该怎么办?
日前,河北区一名业主就通过诉讼渠道保障了自己的知情权。
黄先生是河北区一小区业主,他认为自己依法享有对小区相关管理及收益等情况和资料的知情权。但他自入住该小区以来,发现小区车位使用情况不明、小区公共点位有广告牌和广告张贴,却从未见过业委会公示这些情况。
因此,黄先生曾多次向业委会提出要求查看相关的文件和账目,但均被业委会拒绝。黄先生为保障自己的知情权,最终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黄先生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小区业委会向全部业主公布并出示业委会自成立以来小区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所有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的账目情况,包括车位费收入、广告收入等;小区规划车位的处分情况以及业委会的工作经费账目。同时,黄先生还表示,希望可以将这些文件进行复印,复印费用由他承担。
在庭审中,小区业委会表示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请。他们认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只有小区的大事、要事才会向业主公示,业委会的会议记录更是没有必要向业主公示。
至于维修基金,开发公司已将小区房屋的维修基金存入银行,业主每年都会收到相关明细,此情况已在小区宣传栏进行过公示。黄先生提到的公共点位的广告栏,是由街道所安置的,用于宣传,有些内容是街道和居委会下派的宣传广告,物业和业委会针对这一项目是没有广告收入的。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收费标准在物业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车位由物业公司实行承包,具体情况业委会并不知晓。同时,业委会与一公司协商,在公共点位由该公司出资建设了活动中心用房,供全部业主活动使用,其背后临街商铺也由该公司出租使用,用于投资回报,业委会没有收益。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要求公布、查阅,业委会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由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因业委会曾在小区公示过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也曾公示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黄先生在庭审中认可自己曾在公告栏上见过上述内容,因此,法院对黄先生此两项诉请不予支持。虽然黄先生要求业委会公示共有部分的收益账目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业委会就共有部分设施存在收益情况,因此,这项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黄先生的其他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业主要求自行复印相关文件的请求与法相悖,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依法判令该小区业委会公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决定、决议、会议记录,并允许黄先生查阅;公示业委会工作经费的列支账目、印章管理情况及印章保管人、印章使用记录,并允许黄先生查阅。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