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居民仍保留着在小区里种菜的习惯,顺义的杨大爷也是其中一员。去年,杨大爷在小区花丛里种的作物被物业清理了,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将其种植的农作物恢复原状并对其赔礼道歉。记者2月25日从顺义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初,八十多岁的杨大爷在位于顺义的自家小区花丛里,种上了葱和韭菜。3月9日,一封《关于园区草坪补种通知》贴在了杨大爷家门口,通知业主在3月20日前要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自行处理。通知中还提到,“请您不要在小区公共绿化地种植农作物,此行为侵犯了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据杨大爷回忆,去年3月22日上午,物业多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要挖他种在花丛里的葱。虽然杨大爷表示了反对,但是物业工作人员还是将大爷的葱挖出,又把杨大爷家门口新种的韭菜挖出来了。随后,物业工作人员在杨大爷家窗前花丛里种植了草籽,还浇了水。
感觉自己的权益收到了侵犯,杨大爷一纸诉状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将其种植的农作物恢复原状,对他赔礼道歉,书面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让杨大爷颇有微词的是,他自家北窗前还有一块空地荒废,但是物业并没有处理。大爷认为,这说明物业此前张贴的通知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杨大爷还对法庭表示:“我认为,我们之间的物业合同已经不存在了,每年我拒绝交物业费,要求重新签合同。”杨大爷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对公共绿地有使用权,但是被告物业公司则没有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居民小区中的公共绿地,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也并未明示归业主个人,应归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享有管理小区公共绿地的权利,并承担管理小区公共绿地的义务。原告杨大爷在小区内公共绿化区内种植葱、韭菜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作为涉诉小区物业公司,有权及时对原告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葱和韭菜的行为加以制止并纠正。最终,杨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同时,杨大爷认为“没交物业费,物业合同已经不存在”的观点也并不正确。该案判决书里写明,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杨大爷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许许多多的居民就像本案中的原告一样,试图在城市的钢筋水泥间找寻一块菜地,本案中的原告不是单独的个例,他们满含热情在小区种菜,殊不知自己的行为既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顺义法院杨镇法庭邹雷法官表示。
法官提醒:不论是200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或是202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属,法律规定明确而小区种菜现象依旧多发,更加警示民众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小区居民在开垦小区菜地之前,应当考虑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尊重、关心全体业主的想法和感受,努力构建和睦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型小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