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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到底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4-07-19 09:16:51| 浏览次数:

简单说:

一:住宅楼房下水管道漏水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1、新领钥匙入住验房,下水管道接口漏水、检修口漏水,由物业公司负责协调建设单位施工方进行质保维修。

2、夏季冷凝结露水由使用人自行处理。

3、专用部位在楼上或者楼下管根部出现渗漏,谁家使用谁家负责。

4、楼顶共用排气位置渗漏(让气体不能接触到人,直接排到空气中,防止有沼气等有毒气体进到室内对人体有害,主要作用是保持下水管内气压与大气压平衡,防止管内污气倒回卫生间),由物业公司负责处理。

二、住宅楼房下水管道分哪几部分?不同部分,都需要谁来负责?出现问题找谁解决?

1、楼顶排气部分,维修维护由物业单位负责。

2、楼内公共立管,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内由开发施工单位负责,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装修期间或者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由使用者或者破坏人负责。

3、住户专用部位,新接收钥匙入住验收发现问题,质保期内由开发施工单位负责,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探讨交流:“质保期以外由业主负责”),装修过程造成问题由装修公司负责,进驻后期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4、楼内处室外公共管道 ,由物业公司负责。

5、楼层公用检修口,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公共检修口是一处重要公用位置,装修期间不得封闭,出现检修维修必须使用时,专有住户必须予以配合。)

责任是谁?

三、新买的楼房,验收房屋时也看不到下水管道啊,如果装修后发现管道破损找谁负责?

1、正常楼房竣工验收过程中,会针对下水系统有独立的无压水管道进行检查验收,物业公司承接查验也会做注水实验,以保障交付正常使用,装修公司进场前会全面勘察量尺,装修后如出现这种情况,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装修公司,像现在这种情况物业依据装修协议不予受理,建议交房验收时,必要的验房程序一定不能缺少,对下水管道进行试水,以确认完好通畅。

提示: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并签订协议合同,装修交付时做好验收。(此种情况,容易出现责任模糊的问题,形成原因有很多,领钥匙入住前没有检验,装修完毕后使用时发现问题等等。如果在装修过程中人为损坏、楼体自然沉降损坏、使用人使用过程中损坏,鉴定起来非常复杂。)

四、装修时楼下的邻居为了扩大卫生间和厨房空间,私自把主管道位置进行了改动,现在我家经常会出现管道堵塞问题,这事该如何解决?

1、确定自家堵塞是否是由于主管道改造造成。

2、主管道属于楼宇公共管道共用部位,不得私自改动,出现这种情况应告知物业公司,确认改动是否符合建筑标准,是否能保障使用功能,如属于私自改动,物业公司可要求其恢复,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小区属于商住两用小区,一楼为饭店,我们的主管道及外管网化粪池经常堵塞,这事怎么解决?

1、饭店的排污属于特殊性的经营排污,小区的主管道和外网化粪池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清理,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建议物业公司和饭店经营者单独签订维护协议,定期做好检查维护。

2、商住两用小区一楼经营用房建议采用独立下水,将合并的管线独立分开,就不会经常出现主管道堵塞情况。

六、小区入住率很低,我家楼上楼下都没人入住,冬天天气很冷,冻坏了下水管道,现在出现了漏水现象,该找谁负责?

公共管道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建议物业公司采取防寒或者在冬季管线内设置长流水。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动下水管道,如果改动了,出现问题谁来负责?

1、楼宇下水管线在不能保障整体共用时,出现使用功能、设计不合理等缺陷,为保证整体其它结构或者设施使用功能健全,可以进行改动。

2、建筑时一楼设计不是独立下水,一楼住户可以保证原管道不变,将自家下水独立设管道改动。

3、如出现必要的改动情况,可向物业公司申请,经共用使用人同意,找建设施工队进行改动,后期问题可正常由建设单位进行质保。

4、如自行改动,则谁施工谁负责。

楼顶漏雨需维修,为什么全楼业主摊费用?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楼顶维修费用应由全楼业主均摊。

案例:某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其中一栋居民楼有6层,每层两户,共计12户业主。因该楼年久失修,楼顶出现破损,自2014年开始,一遇到下雨天,6楼的住户家里就不断漏雨。

2015年夏天漏雨尤为严重,6楼东西户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在物业公司的交涉下于2015年9月初开始公示维修通知,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一个住户的反对意见。

因该物业公司资金紧张,所以要求该栋楼本单元的6楼东西两住户垫付全部维修资金共7400余元。

维修完毕后,6楼业主找剩余10户业主协商承担维修费用事宜,除其中一户业主缴款外,其余业主均认为与其无关拒绝交费。无奈之下6楼业主分别将剩余9户业主告上法庭。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珠海法庭化解了该起纠纷案件,认定维修费用由楼里所有住户均摊。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称,该栋居民楼的楼顶并非6楼东西两户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该单元全部12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楼顶维修费用应由全楼业主均摊。

经过法官调解,其中有7户业主认识到自己应该均摊这些维修费用,先后将各自均摊部分的维修费交给6楼住户。但剩余两户业主依旧认为该维修费与自己无关,拒不缴款。

最终,法院判决该两户业主分别均摊维修费用62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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