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小区内有流浪猫狗出没,有的业主还对流浪猫狗进行爱心投喂,可是,一旦有业主被流浪猫狗抓伤,谁该承担责任呢?
李女士是宿迁经开区某小区的业主,2023年10月的一天,她回家进入单元门时,被突然窜出的小猫抓伤。
李女士的丈夫:
抓痕非常长,有4-5公分,看了比较伤心。
最终,李女士因处置抓伤,花了1700余元医疗费。她的遭遇在小区业主群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不少业主反映也曾受到猫的骚扰,也有人说曾经向物业反映过,但未获重视。
为此,李女士一家找到小区物业讨要说法。
李女士的丈夫:
我跟你签了物业协议,规定对小区的公共安全秩序负有相关的管理义务。
然而李女士家的说法,小区物业并不认同。
小区物业负责人:
第一,小区里存在猫是很正常的,无法界定是流浪的还是人养的;
第二,猫很活跃,不能轻易抓到;
第三,我们没办法处理,就算抓到了,打也不能打,养的话饲养成本怎么办?
第四,没有立法,我们没有处置的权力。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把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会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吗?小区物业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2024年7月26日,李女士与小区物业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猫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对小区内公共区域长期有人投喂猫的现象未予管理,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55.50元、康复费用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刻录光盘费用30元;
2.物业公司进行书面道歉或在小区公示栏内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现在各小区流浪猫普遍存在,是捕杀还是采取其他措施全国都没有相关规定。
对于猫在法律上至今处于空白状态,物业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且职责也不是包罗万象。
对活动范围较大、灵活隐蔽的被遗弃及流浪猫来讲,物业只能在巡查中发现一只驱赶一只,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被告不存在过错。
抓伤李女士的猫属于流浪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由该猫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案涉猫不存在管理责任,更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李女士提交了报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监控录像视频、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清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李女士被小区内流浪猫抓伤以及花费医疗费的事实,对此,被告均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陈述猫具有隐蔽性,我不认可,猫是随处可见,且多数业主反映,物业长期不管不问,对于业主反映存在安全隐患也是不管不问,对小区环境管理放任流浪猫导致流浪猫伤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之前多次在回家过道知道流浪猫的存在,其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可以证明了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观察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活动的流浪猫,其活动范围广、行动灵活,被告小区物业公司对猫是否属于有主猫难以鉴别,对流浪猫被遗弃或逃逸的时间节点无法判定,不能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是案涉流浪猫的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业主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对于难于预见的低概率且危险程度较低的危险事件,不能苛责物业服务人提供安全保障。
此外,物业服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在考虑预防成本的基础上,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超越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能力及其对危险的控制力。
本案中,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并无制止的义务。对低概率低风险事件的防范,应考虑业主自我防范的能力和责任。
审判长: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宿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女士一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10日,宿迁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官究竟是如何考量的?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辉:
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是以合理性作为确定的基础。
本案来看,小区围栏是栅栏式的,猫类动物很容易进入小区内,猫这个动物是很温顺的,攻击人的概率非常小,如果让物业公司承担较为强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禁止流浪猫进入小区内,对流浪猫进行不间断地驱离或者管控,大大的增加物业公司所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嫁到所有业主的身上。
为了这一小概率的事件,而付出巨大的成本,也不符合经济的原则,同时,即使这样,也很难完全避免流浪猫进入小区内。
所以,本案认定物业公司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