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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其后果的追责对象有很大差别
发布时间:2026-03-09 13:40:33| 浏览次数:

   城市上空一直悬着两把利剑,那便是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已知的情况看,高空坠物比高空抛物来得更加凶险!

   因为高空抛物可以通过教育、提醒或技术监控的办法去震慑抛物者,事实上这些年已有了很大的改善。

   高空坠物随着房子的老去,诸如外墙脱落、建筑构件松脱等,其危害性正在日益加重。

   根据相关法律,高空抛物者可以入刑,如发生后果,当事人担全责或主责,物业服务人未有提醒标识的担次责,业委会或居委会无责。

   如不能发现当事人,其后果则由除一楼以外,或能证明事发时不在现场的该楼所有人担共责。

   高空坠物则不同,质保期一过,一旦发生后果,该楼的全体所有权人担全责或主责物业服务人未采取警戒线提示的担次责。业委会或居委会事先未启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召开业主大会的需担相应责任

   启动维修资金未通过的,业委会或居委会无责,投赞成票的所有权人相对免责

   他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发现有高空坠物风险时,物业服务人要及时上报,业委会或居委会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所有权人对这种人命关天的事,绝不能因省钱而抱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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