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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未提及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8-05-16 08:52:02| 浏览次数:

近日,一篇名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传遍朋友圈,成为朋友圈热文。(以下简称热文)


这篇热文给人直接的感觉是:这次国家出台法规,规定有8种情形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该热文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说,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第二部分说,“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事实果真是这样吗?我们首先关注下国务院通知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改了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未提及物业费


根据上面国务院的通知内容,热文第一部分说的是事实,国务院的确是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


但是第二部分“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说法,就纯属谣言了。此次《条例》所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纵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缴”一词,热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自《物业管理条例》相对应的条款,作者是如何“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热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可以拒绝物业费,缺乏合理的说明。


相反,《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规定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在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至此,事情的真相已经水落石出。在此,小编也温馨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坚决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哟。

物业费是什么


物业管理服务费,又称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的构成


  • 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行政办公费(社区文化活动、园区布置)

  • 税金 


我省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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