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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保安未制止、未报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4 09:15:51| 浏览次数:

  小区安管员归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因怕盗车贼报复,不敢说出事实真相,隐瞒被盗车冲卡出场,导致小区管理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和车主合计483023.76元。虽然事件发生后归某某离职,但小区管理公司还是将归某某告上法庭,要归某某赔付因他个人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483023.76元。记者昨天从福田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归某某向小区管理公司赔偿4万元。

车辆被盗安管员怕报复未制止
  法院审理查明,归某某2005年3月9日入职,任职深圳市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物业公司)×福家园物管处停车场的安管员。卓×物业公司提交的归某某书写的《关于被盗车冲闸事情经过》显示,2008年12月1日23时46分左右,一辆皇冠轿车紧随前辆放行的车辆,在未交出临时智能卡即冲出闸。归某某感到事情不对即冲出岗亭,要求交出临时智能卡收费,并且在车后尾箱拍了一下,坐在此车后排一名男子对归某某进行了威胁,强行将车开走。
不到20分钟,车主拿着临时卡和车钥匙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马上报警。此时归某某感到事情严重,但又害怕盗车贼报复,一直隐瞒事情的真相,直至监控录像中查到他追冲闸出场的车辆后,他才不得不交代当晚被盗车冲卡出场的情形。
  2011年12月13日,归某某离职。
保险公司和车主告物业获赔
  车辆被盗后,2009年5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卓×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因本案涉案车辆被盗,其赔付了车主的损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卓×物业公司赔偿352600元及利息。福田法院以卓×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在已经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冲卡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车辆被盗,认定卓×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判决卓×物业公司赔偿352600元及利息。卓×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5日,车主刘某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盗责任,福田法院以卓×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作案人员的犯罪行为,没有按规定查验停车卡即将涉案车辆放行,对涉案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失为由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卓×物业公司停车场赔偿62151元及利息,卓×物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卓×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以卓×物业公司在发现车辆不正常驶出后,未立即查勘、联系车主并报警,认定卓×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将失职安管员告上法庭
  经权利人申请执行,卓×物业公司已支付483023.76元。因为案件至今未侦破,卓×物业公司损失未获赔偿。2012年5月16日,卓×物业公司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卓×物业公司的仲裁请求。因此,卓×物业公司将归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归某某支付因个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即偿付483023.76元;归某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缴付违纪处罚金的利息。
  法院认为,归某某系卓×物业公司的员工,其职责为安管员,但归某某在工作中已发现车辆不正常的冲卡出场时,却因担心受到报复而未忠实地履行职责,导致涉案车辆被盗。正是归某某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卓×物业公司对车辆的被盗被认定存在过错,因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卓×物业公司的损失,故归某某对卓×物业公司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归某某在车辆被盗的过程中的过错,法院酌定归某某应赔偿卓×物业公司损失4万元。卓×物业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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