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对一批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区一小区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一些业主以家中被盗、车辆被刮擦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将这些业主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但同时也明确,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财产损失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日趋严重,其中的原因除了部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不满意外,与一些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对物业费不重视,认为拖欠物业费无关紧要也有着密切关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列入《合同编》,并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所以,有了法律的明确支持,今后物业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了。
但是这并不是说物业公司就可以无条件的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进行考量,如果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实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的,则业主也可以依法拒绝交纳物业费,毕竟收取物业费的前提还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案例启示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各种各样,其中一部分的确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身原因,但是大部分还是属于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把物业服务企业当成一个兜,认为只要自己在小区里遇到的问题,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解决,否则有权拒绝交费的错误认识相关。
现在法律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鼓励和培养业主养成自觉交纳物业费的习惯外,对于一些恶意拖欠行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为这些方式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则物业服务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