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某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11月21日晚,业主李先生家中暖气漏水外溢,致使业主共用的电梯受损停运,修复费用需要16438.5元。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擅自改动暖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找到李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共计16438.5元。
业主李某辩称,2015年11月21日他去交供暖费,同时验收装修。当时物业工作人员在场,而且是由物业工作人员打开的暖气。李某说,暖气热了后他就走了。没多久物业给他打电话说跑水了。李某赶紧回家,发现地上有水,楼道里也有水。经查看,李某发现是卫生间的暖气管道上有裂缝导致漏水。事后,李某找人对暖气管进行了维修。
李某认为,他只是改动了客厅的暖气,并没有改动卫生间的暖气。漏水是因为物业交给他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因此物业也有责任。李某还表示,事发后第二天电梯才坏。但对此李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李先生家中暖气管漏水外溢至楼道,导致楼道内两部电梯受损停运,其中一部已由原告修复恢复运行。两部电梯共需修复费用16438.5元。
法院认为:
李某室内暖气管漏水导致电梯损坏,其作为产权人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认为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并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但未提供证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房山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