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原告李先生向法院诉称:被告安某系原告楼上住户。2004年被告对其所购楼房进行装修,擅自将卫生间扩大,向北卧室方向移动1.2米,被告卫生间扩大部分在原告卧室正上方。被告对卫生间的改动,违反了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被告装修以后,原告的卧室有异味、渗漏,并且噪音大,影响原告使用。同时造成原告房屋租金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卫生间恢复原状,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安某辩称,自己把壁柜拆除符合国家规定,改扩建卫生间没有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安某均系北京市顺义区万科城市花园业主,原告李某居住在被告安某楼下。2004年被告安某对所购楼房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被告安某将卫生间与北卧室之间的壁柜拆除,扩到卫生间范围内。经法官现场勘验,被告安某拆除卫生间与卧室间的壁柜,该壁柜南北宽0.66米。2008年8月份,被告安某的卫生间漏水,造成原告李某卧室顶棚损坏,造成损失8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安某在装修楼房过程中,擅自改动楼房结构,将原壁橱所在位置扩大到卫生间范围内,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卫生间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双方达成协议,法院照准。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