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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堆放在家门口的物品,物业公司能否“一清了之”?
发布时间:2022-04-01 08:51:42| 浏览次数:

近日,

湖州中院审理了一起

物业与业主因

“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

业主和物业各执一词。

那么,

当“物业管理”与“业主所有权”发生冲突时,

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2018年底,想建“阳光房”的李某用八块玻璃对其住房外的公共区域进行包围。此举因违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因李某未按期自行拆除,行政执法部门将八块玻璃拆卸后放置在李某家门口。
  2019年1月14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李某,基于消防安全考虑,限李某在一周内将家门口的玻璃清除,否则物业将代为清理。李某回复该八块玻璃仍有用处,要求物业公司不得丢弃。
  直到当月21日,因李某迟迟未清理,物业公司将其家门口的八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一天后,李某回家时找不到门口的玻璃,于是马上报警,之后发现是物业公司的人员丢掉的。李某又花费2500元另行购置八块玻璃,并找物业公司索赔,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对八块玻璃有所有权,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有管理职责,但该管理职责仅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并不能因此侵害业主的合法财产权。在李某未放弃八块玻璃的处分权或者授权给物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八块玻璃当做建筑垃圾清理,属于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对自己所有的八块玻璃,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八块被拆卸玻璃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案件焦点解读
  李某和物业公司争议的焦点:业主在收到物业公司限期处理的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堆放于家门口的八块玻璃,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行使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职责为由,将玻璃作为建筑垃圾直接处理。
  由于业主对玻璃的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是绝对权。而物业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权利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业主未放弃所有物的处分权或进行授权情形下,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替业主选择丢弃”。必要情况下,物业公司可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合法的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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