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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物业公司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
发布时间:2022-05-18 08:52:18| 浏览次数: |
疫情防控期间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 居民社区、商务大楼、医院一线 交通枢纽等地方的服务方 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 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一
疫情期间,物业公司应当履行
哪些责任和义务?
做好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如做好小区公共区域的消毒、人员出入登记管理、来源询问、防疫知识宣传等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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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积极对管辖区域进行摸排,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报送疫情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关闭小区内会所及儿童游乐场所、老年人活动站等人员聚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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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上发布的决定、命令,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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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工作中密切配合各个部门履行防疫职能时,有些行为也应注意,避免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造成违法。
二
物业公司在防疫过程中
有哪些错误行为做不得? 在未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知的情况下,无权对小区实施隔离和封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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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不得私自对业主家中饲养宠物强制带走或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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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不得自行对确诊或者疑似确诊人员采取封门隔离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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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不得擅自披露被隔离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对获取的被隔离人员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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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发现疫情应及时报送至疫情防控机构,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小区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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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
物业公司防疫不力
该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近日,西安A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A物业”)因对某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力,被西安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通报批评,并对A物业处以2000元罚款。 西安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A物业管理的某小区,存在各项防控工作流于形式、重视不够,未严格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测温,小区未严格落实消杀工作等问题,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A物业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全面进行对标整改,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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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参与应对突发疫情工作的义务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疫情防控不力,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处予罚款等行政责任、也可能承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疫情当前,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自觉服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做好疫情检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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