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2010年在南开某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去年夏天,陈先生发现每逢下雨天就会有水从外墙渗进来,屋内墙上的壁纸以及相关装潢全都受损,家具、地板等也有多处被泡坏。经了解得知,是墙外的公共排水设施被异物堵塞,物业没有进行维修,导致雨水渗进墙体。
陈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室内经济损失。双方产生分歧,陈先生遂以“未尽到维护管理及注意责任”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近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
易道律师事务所曲芳律师接受渤海早报记者采访时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