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这种行为既不文明,
又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7月11日下午,溧水法院民一庭法官郑娉娉在大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致损引起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3日下午,住在溧水亚东同城印象的原告王某和母亲将被褥放置阳台外晾晒后出门。3点左右,王某接到物业公司电话,说其家里面着火,赶忙飞奔回家。
回家时,物业消防人员刚好进屋喷水救火。
后消防支队溧水区大队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对该起事故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原告住宅内阳台发生火宅,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阳台晾晒被褥所致。
王某认为,其住宅在六楼,阳台外晾晒的被褥起火是外来火源导致,最大的可能是楼上业主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被褥上引燃着火延烧至室内。
另外,王某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平时消防通道停满车辆,导致消防车无法第一时间顺利进去灭火,扩大了其损失。故王某将楼上九户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0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955元、评估费3040元,合计63995元。
庭审中
本案系“高空抛物”致损引起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需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阳台外架设晾衣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方
被告方
审理结束后,多位业主表示,虽然因为这种事情被告上法庭觉得很冤枉,但本案的审理,对提高业主安全防护意识和改善小区管理,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法官也告诫群众,避免来自“高空抛物”的威胁尤为必要。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做好相关的防护和应对措施,对于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例如空调、窗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修整;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及时做好应对,及时排查高空隐患,关好门窗,移走阳台边上的花盆等;尤其不能随意向窗外抛物,自觉遵守公共准则,不做“高空抛物”的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