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5日,物业公司与A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10月,A小区7栋2单元电梯因设备故障导致停运。2012年10月31日,A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小区业委会与电梯公司签订电梯维修合同。2012年10月31日,物业公司与电梯公司签订《电梯大修及改造工程合同》,由电梯公司对A小区7栋2单元电梯进行维修,维修总金额44075元。因物业公司未向电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电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从2013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占用损失费,诉讼费1570元由物业公司负担。2013年10月28日,物业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了电梯维修费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另查明,A小区7栋2单元共有12层,每层有6户,该单元总建筑面积为6627.38平方米。为索要电梯维修费用,物业公司将李先生等72个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电梯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案中,电梯属于楼栋附属设施,该栋楼全体业主对电梯的维护承担义务。因电梯损坏导致的维修费应由业主承担。原告物业公司已支付给电梯公司的维修费亦应由业主根据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承担范围。本案中,A小区7栋2单元电梯维修总金额44075元,总建筑面积为6627.38平方米,每平米建筑面积需分担6.65元。
律师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电梯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对于电梯的大修应该由业主共同承担,A小区7栋2单元的72户业主是该电梯的收益者,应当承当该电梯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