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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导致车辆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8-08-04 08:48:1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某小汽车的所有人。2017年93日晚22时左右,王先生将其车辆停放于A小区地面停车场。次日,王先生接到物业公司通知,称其车辆被小区倒塌的树木砸伤。事后,王先生将其车辆送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39538.22元,已全额向王先生赔偿;太阳膜不在保险范围内,尚有2999元没有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因王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车辆损失。庭审中查明,201793日,第16号台风“玛娃”在广东登陆;砸伤王先生车辆的树木为连根拔起,并不是枯树,物业公司在台风来临之前在电梯、一楼、负一楼、负二楼等物业宣传栏处张贴了《紧急告示》,并在业主群发了《紧急告示》,停车场主要进出口也有注意事项的提示牌,也有物业人员现场巡检等预防措施。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台风来袭前,已通过在物业宣传栏处张贴《紧急告示》,在业主群发《紧急告示》,派物业人员现场巡检等措施对灾害进行了一定的预防,以使台风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履行了物业公司的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案涉事故为台风吹倒小区内树木砸伤原告的车辆,该树木为连根拔起,并不是枯树,物业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无法发现的,事故发生后被告也及时通知了原告。因此,案涉事故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且原告已获得保险公司按照定损金额支付的赔偿款项39538.22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台风等自然灾害来临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制定紧急防御措施,要及时通知业主,尽量将灾害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以此来规避灾害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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