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业主喜欢利用小区楼顶天台种点瓜果蔬菜,享受田园乐趣,可这样的“开心农场”却让邻居们“不开心”。近日,某小区业主陈女士向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其所在小区有业主在楼顶天台种菜,不仅“霸占”公共空间,而且又脏又乱。
基本案由
近日,陈女士来电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向工作人员咨询称其因小区内某位业主在楼顶种菜的问题与该业主发生纠纷,十分烦恼,需求帮助。
据了解,陈女士小区内的刘大爷是一位生活节俭的老人,平日里在家除了帮忙带小孩外还会在楼顶拿烂盆、泡沫箱等来种植葱、蒜等蔬菜。
刘大爷在种菜时将楼顶搞得又脏又乱,并产生恶臭,对住在靠近楼顶的陈女士一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陈女士与物业公司多次与刘大爷沟通希望其不要在楼顶种菜,但刘大爷态度强硬,扬言称现在的物业虽然是经业主大会投票选取的,但他认为自己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一直拒交物业费。
刘大爷觉得自己不同意由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且没有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无权干涉自己在楼顶种菜。同时,刘大爷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对公共地有使用权,因此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对于刘大爷的行为及辩解,陈女士感到万般无奈。
听完陈女士的陈述,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告诉陈女士,刘大爷的行为与辩解均不成立。
首先,对于认为物业公司无权管理刘大爷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协议行使管理权,要求刘大爷停止在楼顶种菜的行为。
其次,刘大爷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对公共地有使用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楼顶区域属于业主共有,刘大爷不能擅自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刘大爷拒不配合,继续种菜的行为,陈女士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刘大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若刘大爷仍拒不履行的,陈女士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温馨提示
在小区公共用地种菜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各业主应当考虑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尊重、关心全体业主的想法和感受,努力构建和睦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型小区关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关于清理楼顶种菜的通告: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顶天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单个业主无权占有。
现有个别业主、住户长期在楼顶种菜,不仅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而且易引起水管堵塞、屋顶漏水、环境污染。为了小区能有一个舒适、安全、干净的生活环境,禁止各位业主、住户在楼顶种菜。
楼顶种菜的危害很多:
一、增加楼顶承重荷载
一般楼顶承重荷载150公斤/平方米,而种植会使每立方米重量在1吨至半吨左右,即土层厚度15厘米便达到楼顶荷载极限,外加泡沫箱及人员走动的重量;
二、灌菜地时会用大量的水,易造成顶层住户屋顶渗水;
三、种植植物的枝、藤、叶,浇灌冲刷的泥土易引起楼顶排水口堵塞;
四、施肥时有异味,影响到临近住户;
五、会招惹老鼠;
六、占用楼顶公共消防应急疏散场所。
故烦请您于4月8日前自行完成楼顶种菜的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将视为无主废弃杂物),届时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于2023年4月10日组织人员将楼顶所种的菜及其他相关杂物全部进行清理,若届时您仍未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相关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美好家园,共同缔造,安全舒适和干净整洁的家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