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小区共有业主专有的房屋697套。A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曾签订第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为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一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5年9月24日,A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7年1月,A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决议是否更换物业公司。2017年1月7日,在A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方某、林某在场参与的情况下,在A小区凉亭就本次业委会投票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决议是否更换物业公司的票数情况进行统计。经统计,其中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的票数为428票,不同意的票数为20票、弃权的票数为1票。A小区业委会遂向物业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物业公司撤出A小区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函告,根据《某某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A小区业委会开会讨论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8%的业主且占总人数61%的业主同意后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现提前三个月进行告知,请及时做好物业移交准备工作,在2017年9月30日按时向A小区业委会及新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移交工作。物业公司已收到该《告知函》。另查明,2017年6月14日,某某市多城同创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市区物业服务企业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考核的通报》,对全市46家物业公司及其负责物业管理的64个住宅小区进行了专项考核,A小区物业公司服务的和A小区在33个新建小区中排名22,排名中下。2017年文明城市创建期间,A小区存在东边道路严重破损、户外活动场所地面无硬化、小区垃圾乱推放现象严重、绿化大面积损坏等问题。由于到期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场,经书面征求A小区业主意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授权A小区业委会代表A小区全体业主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1.被告物业公司立即排除妨碍,搬离A小区;2.被告物业公司依法移交物业服务用房;3.被告物业公司依法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A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决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决议通过后,原告已向被告发送《告知函》,函告被告物业公司,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与被告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按时向原告及新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移交工作;被告亦认可其已经收到了该函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鉴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物业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是在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代表业主大会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A小区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代表业主大会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按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已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