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先生系A小区4栋3单元2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朱先生系301室房屋所有权人,唐先生系401室房屋所有权人,周先生系501室房屋使用人,杨女士系601室房屋所有权人,王先生系701室房屋所有权人,李先生系801室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2月18日,赵先生从外地回到家后,发现屋内天棚在不停的滴水,主卧室、卫生间及客厅的地面有大量的积水,室内所有的电器均短路,无法正常使用。为此赵先生便立即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在下水管道主干线中清理数块抹布、钢丝球等物体以及一根钢筋,并确定漏水点在楼上301室,漏水原因系下水管道主干线堵塞。在对下水管道进行清理时,朱先生、唐先生及杨女士的爱人均在现场。后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赵先生将朱先生、唐先生、周先生、杨女士、王先生、李先生以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所有的A小区4栋3单元201室房屋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发生漏水,致其财产受到损失,赵先生关于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诉讼中查明,漏水的原因系下水管道被数块抹布、钢丝球等物体及一根钢筋所堵塞。物业公司系案涉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依法应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在漏水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疏通清掏下水管道,已尽物业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下水管道中清掏出数块抹布、钢丝球等堵塞物的事实,能够认定301室房屋发生下水管道堵塞上返脏水系301室及其楼上住户共同使用下水管道不当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赵先生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朱先生、唐先生、周先生、杨女士、王先生、李先生各自赔偿赵先生财产损失1666.66元[即:(6000元+鉴定费4000元)÷6户]。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公共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具有检查、维护义务。本案中,赵先生家的下水管道虽然是公共设施,但是由于管道位于赵先生家中,物业公司不可能随时检测,其管道的使用应由业主尽主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管道漏水的反映后及时进行了疏通,已尽到了其疏通义务,涉案管道系赵先生楼上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破损漏水,应由赵先生楼上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