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6日5时许,A小区4号楼2单元地下室楼道发生火灾,本单元4楼402室的王先生发现着火后在逃生的过程中被烧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大面积烧伤Ⅱ°-Ⅲ°65%。经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先生构成八级伤残。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为: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自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如烟头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另查明,此次火灾事故主要是由于居住于本单元101室的付先生、侯女士一家在地下室楼道堆放了塑料啤酒箱、酸菜缸、镐、铁锨、纸箱子等杂物引起的;事发前,该楼业主们曾多次到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要求将杂物清除,物业公司在楼道张贴了清理杂物的通知,但物业公司并未将杂物清除。后由于赔偿问题三方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将物业公司、付先生、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3795.1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具有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年龄较大,在发现着火后对火情应有一个理性的判断,但其自身并未慎重考虑,选择合理的避险措施,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付先生、候女士在地下室楼道火灾起火部位附近堆放塑料啤酒箱、酸菜缸、镐、铁锨、纸箱子等杂物,其中有些属易燃物品,虽然上述杂物只是楼道堆放物中的一部分,但也是本案中起火的一个诱因,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依照法规政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改正的义务,其虽已张贴及时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但未对被告付先生、候女士进行劝说和督促,在管理上失职,相比上述二被告的堆物行为,管理的责任更大,结合着火的事实情况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酌定被告付先生、候女士承担8%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依照法规政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业主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采取告知、劝说等方式督促业主改正其不当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仅是张贴了及时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但未对小区业主在楼道及其他安全通道堆放杂物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劝说其及时清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小区内堆放杂物的情形,不仅要张贴及时清理杂物的通知,还要对对方杂物的业主进行劝说、督促,必要时将杂物自行清理,以此来规避杂物可能引发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