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的一个晚上,南宁一名7岁女孩独自在小区泳池内溺亡,其家长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近50万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该案。
7岁孩子溺亡 父母起诉物业公司
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南宁夫妻黄某与李某7岁的女儿黄某某,独自乘坐电梯下了楼。当晚8时30分左右,夫妻俩发现孩子不见了,于是叫上同事并通知小区物业帮忙寻找。
当晚11时50分,大家在小区泳池里发现了已经溺亡的孩子。
据了解,事发时,泳池处于歇业期,大门是锁住的。游泳池内水深约1.1米。
据悉,游泳池在歇业期内,通常只保留约30厘米的水,作为泳池底维护,但事发前几天刚下了暴雨,游泳池内才会有积水。
物业公司称:小孩的死亡系家长监管不力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黄某夫妻俩则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将泳池与公共通道和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有效隔离;在非营业时间,游泳池依然蓄水;未安排专业人员看管,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女儿溺亡的直接原因,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八成责任。他们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34万元。
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被判担责八成
江南区法院审理该案件后认为:事发当晚,因监护人的疏忽大意,致使孩子独自乘坐电梯下楼,作为监护人,存在过错。
另外,该泳池虽有围栏,但并没能将泳池完全封闭。围栏柱子之间有较大间隙,个头较小的人可从间隙中进入泳池,个子较高的亦可翻过围栏进入。
同时,作为泳池管理者,在歇业期内应随时关注蓄水深度,并排至预定深度。因此,泳池管理者也存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受害人父母承担七成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家长经济损失共计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