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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物业服务不交物业费?不行!物业费不交要罚滞纳金?也不行!
发布时间:2018-12-10 08:46:51| 浏览次数:

随着物业公司对新建小区的深入管理

物管与业主的矛盾也日渐增多

有的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

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则以业主拒交物业费

将其诉诸公堂

并索赔滞纳金

近日

新区法官便以案说法

通过一纸判决

指出双方错误所在

 


   日前,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新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业主叶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判决。据物业公司诉称,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业主105.70 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80 元;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三年后,物业公司又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40 元;滞纳金交纳比例同三年前。物业公司称,公司已履行了服务义务,但是叶某却拒不履行交费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物业费4925.91 元及违约金4038.03元,合计8963.94元。


   可叶某却认为,当初自己如不签订,物业就不给房屋钥匙,是受胁迫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叶某还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无关。“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字,我不认可!”叶某提出,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无绿地、无景观、无健身场所,树苗稀少,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一年多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向其邮寄物业费催交通知书,但叶某依旧未在限期内交纳。另查,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案涉小区即没有健身设施。为此,法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某作为小区业主,未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业委会做出的民事行为,故该合同对叶某具有约束力。前述两份物业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叶某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中,个人和其他团体是无权设立的。”针对物业公司索赔的违约金,法院指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而是滞纳金,应属无效。物业公司要求叶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叶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4925.91 元,同时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 元,由双方各负担25元。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应履行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则应依约交纳物业费。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有损于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权益,故以物业服务不佳为由拒交物业费,显系不妥。


   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由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公司,理性维权,而不是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以免适得其反。同时,呼吁广大业主、物业公司、街道社区、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和综治部门等多方主体,在自治自律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的优势,设立预防矛盾的第一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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