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先生、潘女士系某小区业主,因其未缴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并被判决支付物业费。判决生效后,小区物业公司制作《特讯》,内容为:“尊敬的各位业主:小区X栋X房业主罗X、潘XX长期无任何理由欠缴物管费。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公共利益,依法对罗X、潘XX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并限期缴清所有费用。”物业公司将该《特讯》及法院的判决文书张贴在小区电梯内。罗先生遂以物业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罗先生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
驳回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因有判决书可以证实罗先生欠费系属客观事实,故本案物业公司在《特讯》中对罗先生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表述亦属真实,除“长期无任何理由”的表述不准确外,但从《特讯》整体来看,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尚未构成违法而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另物业公司作为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之一,在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将其张贴在小区的宣传栏,可视为其处分自身权利行为。但张贴判决书时,应当对当事人信息做一定的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