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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将至,物业温馨提示:请及时清理楼道杂物!
发布时间:2024-09-13 10:12:36| 浏览次数:

亲爱的业主朋友,楼梯通道是公共区域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楼道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业主和住户逃生救命的生命通道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不仅影响整体环境卫生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秋”佳节将至,请及时清理楼道杂物,为生命留出绿色通道!

、楼道内堆放杂物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

1、阻碍通行道路,容易发生绊倒摔伤等事故。

2、影响整体环境、邻里关系,降低居住舒适度。
3、容易丢失物品,造成财产损失。
4、杂物堆积占地,影响保洁工作,导致清洁工作不彻底。
5、老鼠蚊蝇栖息和繁殖的场所,病毒和细菌存在的根源。
6、杂物多为可燃物,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
7、发生险情,直接影响到人员的疏散、逃生及救援。
、消防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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