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保修期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房子交付使用后,应对业主承担房屋保修责任的期限,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新房业主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
(1)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这属于法定起算时间,开发商是不得以合同方式改变这种规定的。当然,如果因为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逾期收房除外;
(2)合同有权约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但这种约定只能比法律规定更严格,而不允许开发商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
(3)此处的“交付”指的是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第一手交付,不包括消费者二次转卖的交付;当然,如果二次转卖后的时间仍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那么,二手房主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质保责任的。
二、房屋的保修期是多久?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保修?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这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在装修中经常发生这个问题,比如私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设计,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行为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就是指发生地震、水灾、大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质量缺陷,房屋不在保修范围内。
(3)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则应由关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可以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