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田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物业公司为被告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号房,建筑面积128.68平方米,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田某每两个月交纳一次管理费,如田某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田某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
物业公司多次向田某催缴,田某就以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由,称物业公司所要求的管理费的单价标准按2.2元/月/平方米计算是没有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该物业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是按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即使田某需要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也应当按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其次由于该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管理到位,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涉案小区存在卫生环境差、高空抛物等问题,田某居住在某房屋,阳台部分是比四楼以上的阳台凸出,四楼以上的住户经常高空抛物至被告平台及阳台部分,不但影响被告的居住环境,危及被告的人身安全。刚开始投诉时物业公司有过受理,但后来就不在理睬该情况。
另外,涉案小区存在违章建筑,有些业主私自搭建雨棚。以此田某就称不交纳管理费是有正当理由的。遂物业公司就将该业主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据查明,被告田某小区提高物业费是通过小区业主过半同意的而实施的,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区总面积为97067.1238平方米,总户数为909户,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共476户,面积为52305.51平方米,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及面积均超过半数。
物业公司确认涉案小区存在高空抛物,但物业公司有进行相关的宣传,告知业主们不要高空抛物,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有到高空抛物的业主家进行沟通、教育。
当发现涉案小区有业主违章搭建雨棚,原告有进行劝阻、有发整改通知单,当有业主还不进行整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到城管举报,但物业公司无权进行强拆。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小区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缴的物业管理费。
案例评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反搭建违章建筑物的,物业公司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制止,这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公司应当即时报告有关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即时处理。当本小区有高空抛物现象时,小区物业应当及时进行宣传高空抛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教育,消除隐患,提高小区安全意识。